依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: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工资,如果女职工在怀孕、生育、哺乳期内,且现岗位对身体有危害的,用人单位应该和女职工协商为其调岗,但是不得以此为由降薪。
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:劳动合同期满,女职工在怀孕、生育、哺乳期内的,劳动合同应该自动续延至相应的情形终止,所以在此期间,公司如果以该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,是违反法律的,劳动合同的期限必须延续到怀孕、生育、哺乳期结束之后。
提醒大家,即便是该女职工尚处于试用期中,公司也不得因其怀孕而解雇该职工的。
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: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期内,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了法律强制性规定。
但如果该女职工在怀孕、生育、哺乳期内因其他原因,违反劳动纪律的,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。
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期间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,也包括其他相应的员工福利,不能因为女职工处于怀孕、生育、哺乳期为由拒绝提供员工福利。
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,差额部分一般由企业补足,而产假工资则以女职工生育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。
假如大家遇到相应工资标准计算问题的,可以咨询法务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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